中国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29日发布了第140号公告,宣布将有条件地恢复从日本部分地区进口水产品。这一决定标志着自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第103号公告发布的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以来政策上的重要调整。
根据公告内容,此次恢复进口的前提条件包括:持续进行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的取样监测,并且监测结果均未显现异常。同时,日本政府需要就确保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在此基础上,中国海关总署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参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日本部分地区的水产品(包括食用水生动物)恢复进口。
具体进口事宜规定如下:
一、 即日起,中国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但需要明确的是,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生产的水产品不在此次恢复进口的范围之内。
二、 所有输往中国的日本水产品生产企业,都必须符合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此前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需要重新申请在华注册,方可向中国出口其在获得注册后生产的水产品。对于食用水生动物而言,其养殖和包装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在华注册,并在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对华贸易。
三、 在进口申报时,日本水产品需要提交由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地证明。
四、 海关总署将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一旦发现有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或者日本未能有效履行其官方监管责任,海关将依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以切实保障中国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此公告的发布,意味着之前因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而导致的全面暂停进口政策得以部分解除。此举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国际监测结果的反馈、中日两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沟通协调,以及对国际贸易关系正常化的考量。然而,中国方面设置的“有条件恢复”以及对特定区域的排除,充分体现了将国家食品安全与民众健康放在首位的坚定立场。未来中国海关将持续密切关注日本水产品的安全状况,并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与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