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科技9月27日消息,“湖南高院”最新披露了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一位名叫朱某玲的员工,因母亲患病需请假照顾,但在请假一天上班期间,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争执后被要求不再到岗。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431.65元。
朱某玲自2018年4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母亲患有尿毒症,朱某玲需要频繁请假。2023年4月10日,她成功向公司生产厂长请假,以照顾次日需要透析的母亲。
然而,在4月11日,由于公司急需出货,法定代表人殷某生发现朱某玲不在岗,遂致电要求其返工。在通话中,双方发生口角,殷某生明确告知朱某玲“不要再来上班了”。次日,公司结清了朱某玲的工资,并额外支付了500元作为所谓的“赔偿”。
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朱某玲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一系列费用,总计95244.87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朱某玲已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口头方式告知朱某玲不再到岗,构成了与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朱某玲要求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为鉴于朱某玲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她在入职一年后(即2019年4月)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不支持朱某玲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求。
在社会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该公司未为朱某玲缴纳失业保险,使其在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因此,公司应依法赔偿朱某玲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法院认为朱某玲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发生了加班事实,故对其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未休年假工资,考虑到其仲裁时效应为两年,法院支持了朱某玲关于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综合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合计46431.65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