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安徽一家企业在举办年会时,邀请了一位歌手进行现场表演。然而,据了解,这位歌手和主办年会的企业在表演过程中,并未获得相关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事后,拥有该歌曲著作权的一家公司将歌手和年会主办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主办企业和演唱者均未依法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虽然该公司的年会设置并未收取门票,但其通过媒体进行了现场直播,直播观看人数高达400万余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属于公开表演的范畴。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合计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音乐节、演唱会等演出活动日益丰富,而歌手的演唱表演作为演出活动的核心环节,其所演唱歌曲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愈发显得尤为重要。此次案例再次敲响了版权保护的警钟。
业内人士在此也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表演者需要提前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有义务由其统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明确了演出活动中各方的版权责任,旨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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