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摩托车主逆行避险罚单

Rain科技7月10日消息,据媒体报道,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整件事一波三折,引发网友讨论。

事情发生在2020年5月21日上午9点,上海市民沈某骑着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浦盈淀路检查站前方300米路段时,发现机动车道上有两处窨井盖完全缺失。路面出现大坑,车辆、行人途经极易发生摔倒、碰撞事故,存在重大道路安全隐患

摩托车主逆行上报缺失窨井盖被罚200元 二审法院认定紧急避险撤销处罚

为了尽快把险情上报给执勤民警,沈某观察到当时非机动车道没有车辆通行,便短暂借道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先折返确认两处井盖缺失的情况,随后原路逆行回到检查站,第一时间找到现场执勤交警,说明路面危险,并请求工作人员在缺口处放置反光锥、设置防护措施,防止路人遇险。

可让沈某没想到的是,交警现场认定他存在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直接开出200元罚款的处罚单。

沈某心里不解,自己逆行不是为图方便,而是发现重大路面隐患,主动回去报警排险,并非故意违反交规,不该被处罚。

沟通无果后,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这笔逆行罚款。

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了沈某的诉求,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沈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完整核查案件全部细节后,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法院表示,青浦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沈某逆行行为,是为消除路面窨井盖缺失带来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符合紧急避险全部要件。

2021年6月21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原有判决,同时直接撤销青浦交警支队对沈某200元的逆行处罚。

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紧急避险”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精神,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且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沈某在发现路面大坑后,若直接绕行或忽视,则可能引发后续交通事故,其逆行行为虽形式上违法,但目的正当且手段合理——非机动车道当时无车,逆行距离短,且及时上报险情。法院二审正确援引了紧急避险原则,体现了法律在个案中对公共利益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平衡。此外,该案例也被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指导意义,提醒执法机关在适用处罚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社会效果,避免机械执法。对于普通市民而言,遇到类似险情时,应优先保证自身安全,并在事后及时留存证据、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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