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厕时间过长被解雇 员工索赔32万法院判决

工程师李某因一个月内 14 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被公司以严重旷工解雇。李某辩称患痔疮但未请假,起诉索赔 32 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经二审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 30000 元补助款。

Rain科技12月3日消息,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引发的劳务纠纷案,该案件因其特殊性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是苏州一家公司的工程师,于2014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还于同期确认了2020年版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中明确规定,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时长将被视为旷工;并且,在半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为后续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在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共计14次长时间占用卫生间,单次滞留时间最长接近4小时,远超一般生理需求所需的时间。尽管李某事后辩称是因为患有痔疮需要临时护理,但他在事发期间并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没有主动申请病假。

公司方面因此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旷工,在征得工会同意并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后,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他随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达32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了公司的解除理由。法院认为,李某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同时,法院指出,李某在事发期间未能主动告知病情或履行请假手续,其提出的购药和手术等事宜发生时间也均在滞留行为发生后期或解除合同之后。考虑到李某的工程师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这种长时间的“失联”状态显然已经对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造成了延误。

法院还强调,李某曾签字确认知晓《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的条款。公司在解除合同前,也依法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其操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一审败诉后,李某选择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的补助款。

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被解雇 员工索赔32万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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