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据报道,山东烟台一位车主邓先生反映,今年9月,他在驾车时遭遇洒水车溅起的石子,导致车辆漆面和玻璃受损,预计损失超过四千元。更令他烦恼的是,此次事故可能还会导致其车辆保费上涨,但目前尚未明确责任方。
邓先生回忆,事发时他途经一段正在施工的道路,恰巧与一辆洒水车交汇。洒水车喷洒的水流将路面上的小石子带起,飞溅到他的左侧车身上,造成了损伤。
经过4S店的初步估价,邓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较高:两个车门需要喷漆,费用约1400元,而更换玻璃的费用则在2700至2800元之间,累计车损金额超过4000元。
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中载明,事发时对向车道的洒水车喷水,导致路面石子飞溅,并与邓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造成车辆受损。然而,该证明也指出,虽然事故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形成原因尚无法判定。
针对此事,涉事洒水车所属的某物业公司一名员工回应称,根据监控显示,他们车辆的水量控制符合规定,因此难以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洒水车。
尽管如此,该物业公司员工表示,他们愿意安排人员与邓先生一同前往交警队,就此事进行协商处理。
在法律和实践层面,此前国内也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通常而言,如果能够明确证据证明是洒水车溅起的石子导致车辆损坏,则洒水车所属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背后涉及的是一种公共服务行为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对因公共设施或服务引起的损害的责任界定。
一个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来自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该法院曾披露过一起涉及洒水车致车辆损坏的典型案件。
具体案情是:周某驾驶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当时同向有一辆洒水车。洒水车的一个车轮驶入路面坑洼处,溅起的水柱将地面泥沙带起,飞溅到第三车道上行驶的网约车挡风玻璃和左侧车身上,导致网约车受损。
在该案例中,交警部门最初将此事故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随后,保险部门也以交警认定的洒水车无责为由,拒绝了周某的赔偿请求。
面对困境,周某选择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洒水车驾驶员)的洒水作业行为与周某车辆的损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李某驾驶洒水车作业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洒水车所属的单位)应对此次事故给原告周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结果为,A公司赔偿周某修理费、评估费及车辆营运损失,总计11914.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