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科技3月10日消息,关于老年代步车因不属于正规机动车而无法上牌,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人民法院报近日披露了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事件发生在2015年4月。一位名叫朱某平的老人(80岁)驾驶着自己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刘某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陈某梅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显示,朱某平驾驶的车辆和刘某民驾驶的摩托车均被界定为“机动车”,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而乘客陈某梅则无责。
事故发生后,陈某梅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对于其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中本应由朱某平承担的份额,她依法向朱某平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车辆属性与保单约定险种不符”为由,拒绝了陈某梅的理赔请求。
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陈某梅遂将朱某平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朱某平所驾驶的这辆“机动车”,在购买时是由商家代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投保的险种为“非机动车保险”。
这份保额为21.2万元的保单中,包含一项特殊约定:“如出险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我司不予赔付。”正是这项约定,成为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关键依据。
保险公司方面辩称,既然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朱某平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这与他们承保的“非机动车保险”的性质相悖。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梅则对此提出了反驳。她指出,这份保单是朱某平在购车时由商家代办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商家获取到车辆的车架号等关键信息。她认为,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接受了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就等于在签订合同时以实际行为认可了该车辆的“非机动车”属性。如今事后以“属性不符”为由拒赔,存在“出尔反尔”之嫌。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保单中确实存在“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则不赔”的约定,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在这个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这一核心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朱某平(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使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该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梅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陈某梅关于交强险赔付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经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