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后还能再向对方索赔吗?法院判了

Rain科技7月7日消息,“互碰自赔”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各方根据责任划分和自愿选择,各自向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这种模式旨在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效率,但同时也要求车主在充分了解规则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如果车主选择“互碰自赔”模式后,再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选择“互碰自赔”车险理赔模式后 能再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吗?法院判了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9月,赵某与钱某各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和钱某承担同等责任,赵某和钱某选择“互碰自赔”模式处理事故,分别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后来,赵某将钱某及钱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互碰自赔”无效,并要求两被告赔偿修车款2000元。

钱某辩称,赵某主张的修车费已由赵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向其理赔,要求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甲保险公司辩称,甲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双方自愿选择通过“互碰自赔”模式解决事故纠纷,甲保险公司已按程序向钱某理赔。若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其理赔,则赵某有违诚信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若不采用“互碰自赔”模式处理,则甲保险公司正常向赵某理赔后,有权向钱某追回已赔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甲保险公司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案涉事故理赔事宜,该方式系保险行业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所采用的理赔处理模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甲保险公司“互碰自赔”程序违规的问题。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限于侵权赔偿、保险赔付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甲保险公司理赔程序是否符合行业规范、监管要求,是否构成违规,属于保险监管及行业合规审查范畴,并非民事审判权审查认定对象,法院对此不予评价。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2000元车辆维修费问题。原告已实际收到其本人投保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的2000元,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损失已获得相应填补。现原告主张被告另行赔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保险行业自律模式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车主在自愿选择“互碰自赔”后,其损失已通过自身保险公司填补,若再向对方索赔,不仅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也容易引发重复理赔和道德风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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