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捡拾手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捡到手机的被告人因侵占行为被判处赔偿失主3800元。
事件发生在2025年3月16日晚,小陈在广西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不慎丢失了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丢失后,她立即尝试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但在连续拨打9次后,手机便被关机,这为后续追回手机增加了难度。
意识到手机被盗,小陈迅速采取了行动,一方面挂失手机,另一方面启动了华为手机的“丢失模式”,并在锁屏界面留言,表明愿意支付2500元的酬谢金,以期能够寻回手机。然而,尽管小陈采取了积极措施,但直到4个月后,手机才再次出现踪迹。
在此期间,小陈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短信,但始终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在网友的建议下,小陈曾尝试利用手机的定位信息和开机时连接的Wi-Fi名称来追踪信号源,但由于手机开机时间短暂,未能实现精准定位。
7月18日,遗失的手机终于再次开机,定位显示其位于陆川县某小区,并提供了具体的Wi-Fi名称。小陈立即截图以便定位,随后赶往该小区,通过逐楼扫描Wi-Fi信号,最终在该小区某栋11楼找到了信号源,并当即报警。民警到达后,发现手机持有者李某。
面对失主小陈和民警,李某承认拿出了手机,但她辩称手机是捡来的,自己保管了4个月,并认为失主应支付她一定的保管费用。然而,此时小陈发现,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有存储的资料均已丢失。这一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在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小陈选择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25年11月10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李某的行为是“妥善保管”还是构成“侵占”,以及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展开了激烈辩论。小陈提供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于2025年7月18日4时49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此外,华为“丢失模式”的记录也证明了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些行为显然与正常的保管行为不符。
在一系列的法庭辩论后,主办法官覃坤主持了调解工作。法官指出,从法律角度看,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考虑到小陈方面,虽然有侵权事实,但其部分损失主张,如资料的无形价值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上面临一定的难度。鉴于此,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小陈支付了3800元的赔偿款。这一结果既维护了失主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程序在解决纠纷中的灵活性和人情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