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差评侵权与监督界限不清,法院如何判决?

上海一化妆品公司起诉王某、李某,指控其在社交平台发布虚假负面评价。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捏造信息构成名誉侵权,而账号注册者王某因未制止侵权行为,负有共同责任。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强调个人言论需基于事实,不得超出舆论监督界限。

Rain科技3月11日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个涉及商标权与名誉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一家化妆品公司作为相关商标的权利人,其产品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然而,用户王某将其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出借给女友李某。其后,李某利用该账号在2025年3月发布了十余篇文章。这些文章内容中,明确标注了该化妆品公司的名称,并对该品牌化妆品提出了诸多负面评价,声称其为“骗局”,存在“质检缺陷被处罚”、“含有激素”以及“无宣传功效”等。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未经证实且带有情绪化的指控,极易对企业的商誉造成直接损害。

该化妆品公司认为,李某发布的文章内容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将王某和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辩称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社交账号,因此不构成侵权。李某则辩称,其发布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善意提醒消费者”,属于“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的范畴。此外,李某还提出,其发布内容的浏览量较低,并未实质性地降低公司的社会评价。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判令二人删除涉案文章并赔礼道歉。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在审阅了相关证据后查明,该化妆品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合法的备案信息和生产批文。在此背景下,李某和王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不合格、或公司曾因此被处罚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本人也从未实际使用过该款化妆品。

合议庭经过慎重考量,最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某通过捏造虚假信息,已经超出了合法的舆论监督和商业评价的界限。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通过不实言论降低了公司的社会评价,因此构成名誉侵权。而王某作为账号的注册人,在将账号出借给李某后,明知其可能用于侵权行为却未加制止,存在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次判决强调了,个人言论在表达批评意见时,必须基于事实,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和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自媒体发布产品负面评价 是监督还是侵权?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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