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爆雷”事件频发,代销银行在其中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近日,一起关于光大银行违规代销信托产品的案件有了判决结果。在该案例中,一位投资者斥资300万元认购了该行推介的煤炭产业信托,最终本金亏损超过136万元。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的损失,赔偿金额为27万余元。这起判决表明,随着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打破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正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逐步明确。
300万信托本金亏损136万,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0%的损失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终1080号】显示,耿某在该银行市东支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认购了《某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了认购风险申明书。之后,耿某向某国际信托公司汇款300万元,汇款附言为“耿某认购长安楼俊项目”。
在信托存续期间,某国际信托公司共计向耿某分配了信托收益28.5万元,并分配了信托本金163.74万元。至此,耿某在该煤炭产业信托中的本金亏损金额超过了136万元。耿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市东支行赔偿其投资本金损失140余万元,以及投资收益和诉讼费用等。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酌情判决某银行市东支行对耿某的投资本金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25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耿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另查明,某国际信托公司向耿某分配的信托本金为1329.24元。根据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如果耿某在判决作出后再次获得分配款项,其中相应20%的部分应在某银行市东支行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或返还,但最高扣除或返还金额不超过27.25万元。因此,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某银行市东支行仍需向耿某赔偿27.22万元。
本案目前已全部审理终结。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书的案号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308号民事判决。进一步查询天眼查信息,可以发现耿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之间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案号与此一致,被告方正是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首先,银行是否在案涉信托产品的认购过程中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其次,如果银行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是否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以及是否在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最后,如果银行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银行在案涉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实际履行了代理销售的行为,并在信托产品的推介及代理销售过程中,负有对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且在推介及代销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银行市东支行在整个过程中,从未以电话、网络、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针对耿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过往投资经验、学历学识水平等要素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风险测评,包括但不限于表格、问卷等。
在赔偿责任方面,法院认为,由于某银行市东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因此耿某在认购协议中自担风险的承诺,不能作为银行免除责任的充分依据。然而,法院也指出,耿某在购买案涉信托产品时,自身也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案件中信托产品本身固有的风险以及煤炭类能源产业的发展周期等因素,一审法院最终酌情判定某银行市东支行应承担耿某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
银行代销信托,“实质”重于“形式”
近年来,随着信托产品“爆雷”风险案例的增加,银行在代销信托产品过程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边界,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在2025年6月,中诚信托的“2019中诚鼎信华夏幸福1号”信托计划完成最终清算,投资者刘某的300万元本金仅收回230万余元,亏损幅度高达23.14%。该案例经历了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平安银行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判令其赔偿10万元。
在2026年1月公布的另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74民终1703号))中,投资者沈某在东亚银行投资300万元购买了代销的民生信托“至信系列”产品,遭遇兑付困难。沈某将信托公司与代销银行一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民生信托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代销方东亚银行则因未尽到充分的销售适当性义务,对其投资者的300万元本金及相关损失承担8%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的判决书普遍反映出,代销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未能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问题,因此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逐步打破以及监管政策的持续收紧,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正通过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得到越来越清晰的界定。
银行代销信托业务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深刻的转变。其性质已不再仅仅是被视为低风险的“通道业务”,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需要嵌入实质性审查、进行全流程管理,并注重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专业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