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怪盗图9月15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一则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事情发生于2026年3月19日19时许,周某醉酒后手动驾驶浙A牌照小型客车从某村出发回家,行驶途中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周某因上厕所停车,返回车内后因困乏直接睡着,车辆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


20时03分,某品牌紧急救援中心检测到该车驾驶人员长时间未接管车辆,呼唤无回应,于是拨打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
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醉酒驾驶,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主张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其理由是:事先主动设置110作为第二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是在自身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让公安机关能够阻止;自愿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在车机发出呼叫提醒后主动接管车辆并终止危险驾驶行为,且具备逃跑条件却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
其辩护人进一步提出,醉驾后将辅助驾驶系统与驾驶人视为一个整体来定罪,那么车辆自动替其报警也应认定为被告人的主动投案行为。
法院从主观动机和客观表现两个层面驳回了这一辩解。主观层面,周某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机系统仅是行车辅助工具,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不能代其表示主观意志。求助行为是车机系统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触发、车企依职责处置的结果,目的在于对驾驶人员实施救助,而非受周某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周某关于预设110号码是为了在自身犯罪时让公安机关阻止的辩解,不合乎常理,紧急联络程序也不具备其所述功能。
客观层面,周某供述自己在车内睡觉直至交警到场才苏醒,车企紧急救援中心触发紧急联系人功能正是因为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驾驶人无应答。救援中心求助时,周某已失去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能力,对车辆报警和公安机关处置等情况缺乏正常感知,不具备投案的意志自由和行为可能。其关于收到车机呼叫后接管车辆、等候交警处置的辩解,与事实相违背。
综上,法院认定周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揭示了辅助驾驶系统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边界。车机系统的自动报警功能本质上是预设程序对异常状态的机械反应,而非驾驶人主观意志的延伸。周某试图将技术系统的“主动”行为归为自己的“投案”表现,实际混淆了技术辅助与主观行动的区别。此外,紧急联系人的设置初衷在于紧急救援,而非预先自首通道,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逻辑。类似案例的公开,有助于公众更理性看待辅助驾驶的法律责任。